024-31126823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3号楼0810室

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2018

日期:2017-03-03 18:45:32                  文章来源:

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开展扶贫、助困、敬老、助残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对辽宁省内的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救济,开展慈善活动,推动辽宁省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侯林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无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3号楼08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对生活困难的辽宁省内人员的生活帮扶救助,对突发事件的困难人员救济救助,对辽宁省内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和残障人士救济救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

(四)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五)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六)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在理事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并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及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至少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至少2/3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