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捐赠人和发起人;
(二)公益慈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重要非营利组织领导人;
(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其同意后组成;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四)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领取报酬的理事应专职从事基金会的工作;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2次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编制本基金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或《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予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常务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
(一)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及时向理事其他成员通报。
(二)理事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评估、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参加。
(三)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出资人或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