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31126823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3号楼08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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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人员申请须知

本救助申请须知及管理办法由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制定,解释权归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所有。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透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救助对象

1. 受助者需符合以下几类受助项目救助条件:

2.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我会或通过我会合作单位、定点医院申请救助。

二、救助原则

1. 根据接受救助情况确定救助方式、救助名额及救助金额;包括开展重(特)大病救助、重大灾(伤)害救助、困难儿童康复救助、助力救助等。

重(特)大病救助:对困难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较大,且需要后续治疗,家庭无法承担的贫困对象,将给予安排帮助。

重大灾(伤)害救助:对居住在本省的居民,因遭受重大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急救个案,开展绿色救助通道,及时快捷地给予安排帮助。

困难儿童康复救助:对本市12周岁以下困难家庭儿童因肢体、智残、精神等问题,开展儿童专项康复救助。

助力救助:基金会免费为因遭遇家庭重大灾害事故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的个人创业提供助力宣传平台,将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平台上。

2. 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救助。

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在完全理解救助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向众德慈善秘书处或通过基金会理事单位、定点医院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病情鉴定、困难状况证明等;

(3)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 上述资料请寄至: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3号楼8F

单位: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

电话:024-31126823

四、审批程序

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者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基金会救助条件的申请资料提交项目部审批;

审批:秘书处根据救助原则、救助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救助方式、救助名额及救助金额;

公示:受助人名单将由秘书处在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受助人。

签约:基金会与受助人签订专属《救助合同》

五、实施帮助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名单,将救助款划拨至指定救助治疗中心账户,或救助药品发运至救助治疗中心指定地址,救助治疗中心收到救助款或救助的药品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