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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拟修改

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文章来源: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

    据新华社电: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该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内容予以修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去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积善之家,必有余庆。众徳慈善基金会在此呼吁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公益性捐赠,为弱势群体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您想和众徳慈善一起帮扶弱势群体,可以点击网站首页的联系我们。众徳慈善基金会期待与您携手奉献更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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