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徐永光:岂止摩拜是社会企业
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
摩拜单车入围首届“中国社会企业奖”所引发的大范围争论,对于这场争论本身,徐永光毫不犹豫地投了赞成票。在他看来,不但摩拜单车是社会企业,任何一家能解决“社会痛点”的企业,都是社会企业。
在徐永光的眼中,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解决了包括减少碳排放和雾霾、减少交通拥堵、解决城市公交“最后一公里”出行等社会痛点,其优点还包括摩拜单车的“互联网+”物尽其用,有益骑行者身体健康等等。
“社会企业和做公益是两回事。社会企业是以商业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它首先是企业,而非公益。摩拜单车不用投资人的钱做共享单车,难道要依靠捐款来做?”
在徐永光看来,社会企业取得融资并在市场发展中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同样,在这个基础上,给予投资人回报也是理所当然。社会企业只有获利,才能更好地扩大规模,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而给予投资人回报,则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社会企业,这同样有助于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
没有法律规定社会企业不能分红
徐永光所说的“非商业的东西”,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对社会企业的“公益道德绑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企业被误解为公益机构,它所取得的利润,是不应该分红的,至少,也是限定比例的分红。
徐永光认为,首先,社会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标准,在全世界都没有统一界定,因此,只要一家企业遵守了公认的三重底线原则,暨社会使命、财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环境的保护,那么,这家企业就应被视为社会企业。其次,对于社会企业是否应该分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没有禁止的依据。而从社会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态势来看,分红是一种趋势。
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抛出“社会企业理应分红”这种观点的人,徐永光指出,他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了不分红机制引发的问题—社会企业无法获得投资、吸引不到人才加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解决更大的社会问题受限,最终只能是一场空想。
“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社会企业首先是企业,它是在用商业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因此,它只要接受《公司法》的约束就好;它不是公益,不必接受《慈善法》的约束。当然,如果社会企业的投资主体本身是慈善机构,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社会企业拥有地域属性
徐永光认为,在讨论什么是社会企业时,还有一条应该引起注意,暨社会企业的范畴,应该具体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层面去谈,而不能泛泛化,因为社会企业解决的,是当地社会的问题。
“比方在中国有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它能保证提供的食品是安全、无污染的,那么它在中国就是一家社会企业,因为它解决了‘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难题。但是如果把它放到日本,那它就只能是一家一般企业,因为日本不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出发,徐永光认为社会企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对于在现阶段制定中国社会企业标准这件事情,他抱以审慎的态度。在他看来,社会企业的概念刚刚在国内兴起,目前国内的社会企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关于标准的分歧也很大,过早地制定社企标准,如果操作不当,会产生误导,捆住手脚,反而影响了社会企业的创新发展。例如韩国所定的社企标准,几乎就是残疾人福利企业,2006年,韩国颁布了《社会企业促进法》后,因其条件过于苛刻,致使许多社会企业无法或不愿注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产业发展所需的多元性。
“以摩拜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经济,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次创新之举。它进入了一个本来是政府管理的公共交通领域,表现出来的态势就是既省了国家的钱,又给社会带来了福祉,它有效解决了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因此,它不但是一家社会企业,还是一家高标准的社会企业。”徐永光说。
本文节选自:中国慈善家
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思维下的一次创新之举,有效的带动了社会企业的公益性发展。但是,社会企业首先是企业,是用商业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如果社会企业的投资主体本身是慈善机构,那么就另当别论,因此,不能将社会企业与慈善机构混淆。当然,无论是社会企业还是慈善机构,只有为百姓带来福祉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才是其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