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公信力建设,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一、信息公开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公开内容
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信息披露:
1、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及年度大事记等。
2、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3、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4、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5、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6、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1、披露时间。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2、主要形式。年度报告及官网全文阅读服务、基金会官网、政府指定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摘要,邀请媒体参加活动并进行新闻发布、公告、内部发文、新闻发布会等。
四、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填写信息公开内容确认单→财务部对数据进行复核→项目部负责人复核→秘书长审批。
五、信息公布要求及责任
1、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会的生命力,信息公开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要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做到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负责的公开,实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各部门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社会质疑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2、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各部门要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推动众德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3、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4、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5、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6、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7、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8、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