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产的捐赠与受赠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种类
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凡为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根据需要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并将捐赠人名单列入名册存档。对于部分项目的捐赠,如捐赠达到一定金额,经双方协商可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与基金会协商开展交流合作等事项。
第五条 捐赠项目设立方式
(一)年度捐赠
年度捐赠是指捐赠人以一次性捐赠或定期与不定期捐赠,使用捐赠资金并且不要求以资金的投资收益而设立的项目。
(二) 限定性捐赠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用途、捐赠项目实施时间及捐赠受益对象的捐赠。
(三) 非限定性捐赠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捐赠支持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事业发展,但并不限定捐赠资金具体用途的捐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的有关活动项目支出;
(二) 表彰奖励项目的支出;
(三) 促进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的项目资助;
(四) 根据捐赠者意愿,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有利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发展的支出;
(五) 为筹集基金,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
(六)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的支出。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用途以及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尚未实施的资金,则一律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保本理财类产品。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或理事会议决定通过授权的专门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可开展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对投资类型事先应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较成熟的方案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研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投资理财必须坚持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 发展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项目是指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及基金会长远发展在中长期的不同需要而设立的财产使用项目或专案。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细则
(一)遵重捐赠方的意愿,对应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的活动项目,按照基金会管理制度和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应与相关捐赠协议相符。
(二)属于专项捐助,基本建设类型的项目,应与捐赠协议相符,并按基金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项目预算,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决算、验收入库等工作。项目实施结果应通报捐赠人。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1.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DZ)
2.办公设备(BG)
3.交通运输车辆(YS)
4.房屋及建筑物(FW)
5.其它(QT)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编号。固定资产编码采用3段8位3-2-3编码,前6位英文字母,后3位数字。前4位英文字母代表基金会(ZDCS),后2位英文字母代表固定资产分类,最后3位数字代表基金会固定资产序列号,后3位序列号按固定资产分类保持连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
固定资产购置应有计划进行。价值2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秘书长审批,价值超过2万元的固定资产需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需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或批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写请购单,经有权批准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交秘书处办公室安排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请购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者基金会指定的地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批注和签章。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财务部门和基金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由财务部在卡片上填注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
第二十条 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资产使用责任到人,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资料,盘点中如发现有数量差异,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换岗、离职或退休时,必须在离岗前将所管资产及时交还办公室管理人员并进行登记。如有资产损坏,丢失,可按折旧后价值酌情赔偿。如拒不上交公有资产,则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责任人签字后,相关部门及财务部应及时更正备案资料,保证账、卡、物一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时,由相关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查明原因,做出鉴定,写明处理意见,按购置审批权限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售时,由购置审批权限领导签字批准后,财务部门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或赠与的情况,必须由相关部门按购置审批权限请示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备案或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